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10-20241114-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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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10號 原 告 洪秋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崇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請 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112年5月26日 200,000元 112年6月27日 TH00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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