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12-20241114-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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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12號 原 告 蔡添全 被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828萬3000元(即系爭2張本票票面金額總和)。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萬3071元。 二、原告應補提出「起訴狀影本」2份,以利送達被告2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 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