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13-20241118-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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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13號 原 告 黃蕙琪 被 告 黃絹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承租之房屋位於苗栗縣苗栗市,被 告之戶籍地址位亦於苗栗縣苗栗市,有原告提出之被告身分證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為證,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