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18-20241129-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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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18號 原 告 陳奕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5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