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19-20241118-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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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19號 原 告 李鸞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清美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 0樓之00房屋遷讓返還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9,700元(即該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