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20-20241118-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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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20號 原 告 陳建榮 被 告 呂健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 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請求拆除熱水器而返還並修復部分屋頂 )不能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並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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