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21-20241118-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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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21號 原 告 郭展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方春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6,8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