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24-20241202-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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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24號 原告 劉金礪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幸容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 額(即門牌號碼臺南市○○路0段000巷0號3樓之5房屋之113年度房 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