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31-20241126-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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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31號 原 告 吳素香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黃湘婷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5612號清償債務執行事 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1,35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之110,580元+500元( 程序費用)+278元(執行費用)=111,3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