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32-20241121-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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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32號 原 告 石金珠 訴訟代理人 陳青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馥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7, 445,31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