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33-20241204-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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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33號 原 告 邱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瑞蓮即邱玉枝之繼承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2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2,4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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