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37-20241203-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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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37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春木、郭敏秀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 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 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其 債務人即被代位人郭于瑄與上列被告所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遺 產按其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是原告乃係本於代位權為請 求,依上說明,應以原告所陳被代位人郭于瑄之應繼分比例計算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3,192元(計算式:403,19 2元×被代位人郭于瑄應繼分1/3=134,3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遺產種類 面積 (m2) 113年度土地公告現值(m2) 權利範圍 價值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65.81 20,200元 00000/537070 403,192元 (計算式:265.81×20200×40320/537070=40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