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38-20241205-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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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38號 原 告 陳清春 被 告 呂敏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