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40-20241128-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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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40號 原 告 查羽庭 被 告 呂珮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