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回復原狀等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41-20241219-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41號 原 告 陳淑娟 被 告 邱慈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1、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在防火 避難空地及防火巷違法建築,原告雖非該防火避難空地、防火巷 之土地所有權人,但為維護鄰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爰起訴請求 被告拆除建章建築(即臺南市○區○○街000巷00000號及臺南市○區○ ○街00巷00弄0號之鐵皮屋),回復防火避難空地、防火巷之淨空 。經核本件訴訟目的乃為請求被告移除違章建物,回復防火避難 空地、防火巷之淨空,尚難估計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 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裁判費,揆諸上開規定及說 明,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