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44-20241205-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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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44號 原 告 郭文玲 上列原告對被告王崇德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