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45-20241225-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45號 原 告 朱鄭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晉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 繳納裁判費。茲因課稅現值通常遠遠低於市場價格,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是否宜依課稅現值核定,有不同見解,為免見解歧異造成 當事人困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除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7 元、第3項訴訟標的金額依電話紀錄為7,000元外,第1項訴訟標 的價額暫按課稅現值69,300元計算裁判費,合計94,967元。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