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47-20241204-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4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林德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3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