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49-20241205-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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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4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翁毅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進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2,0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