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50-20241204-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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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50號 原 告 黃詩葶 上列原告與葉永盛等2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因 被告所涉傷害等刑事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刑案部分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庭以113年度上訴字第675號判決駁 回上訴(被告對原告黃詩葶傷害、妨害自由等部分無罪),並依 原告聲請,以113年度附民字第258號裁定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訴訟費用。又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072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