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62-20241211-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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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62號 原 告 府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王偉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