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63-20241216-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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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6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怡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1,90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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