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70-20241224-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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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70號 原 告 黃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伊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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