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72-20241213-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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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72號 原 告 莊季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梅氏姮妮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 第1項聲明之標的價額(即臺南市大同路二段164巷地下一層J154 號停車位之市場交易價值)【若原告無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該第1項聲明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