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74-20241220-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74號 原告 黃啟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偉鼎、林香伶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查報訴 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房屋之113 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陳報該房屋稅單至本院),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