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76-20241216-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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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76號 原 告 王宇歆 被 告 吳韻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 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