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82-20241225-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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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82號 原 告 林理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菀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27,1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