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84-20241223-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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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84號 原 告 鍾宜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國澧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