碓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86-20241230-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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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86號 原 告 吳淑娥 訴訟代理人 黃國永律師 楊宛瑜律師 被 告 鄭松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是應 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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