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87-20241225-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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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87號 原 告 劉文宗 被 告 黃陳瓊玉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陳瓊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上(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下稱系爭地上物)拆 除並騰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後段、第77條之13規定 ,其裁判費應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計徵標準。而原告 上開聲明請求拆除系爭地上物,返還系爭土地所得受之利益,為 回復其得完整行使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利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自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900元【計算式:29,300元(每平方 公尺土地現值)3平方公尺(原告主張占用面積)=87,9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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