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91-20241227-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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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91號 原 告 何俊逸 被 告 蘇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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