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92-20250120-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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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92號 原 告 李秉庭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林佩真即林華欽之繼承人 林佩舒即林華欽之繼承人 林麟鞣即林華欽之繼承人 林秀美 林貴美 林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是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824條規定,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如附表 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間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依前揭說明,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查系爭不動產之公告現值及課稅現值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5萬3547元,有卷附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南司簡調卷第39至47頁、本院卷第29頁)可佐,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萬35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系爭不動產 編號 名稱 地號/建號 公告現值/課稅現值(新臺幣)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原告應有部分1/8) 25萬1722元(計算式:總面積13.7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14萬6350元應有部分1/8) 2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原告應有部分1/8) 1825元(計算式:1萬4600元應有部分1/8) 合計 25萬35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