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93-20241227-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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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93號 原 告 徐世宗 被 告 華南銀行仁德分行 訴訟代理人 黃小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南銀行仁德分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