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97-20241230-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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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97號 原 告 李鴻在 李秀芬 李鴻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銀杏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其所有土地遭 被告之建物占用之面積為何?以及原告等人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 為何?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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