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EV-113-南簡-1002-20241030-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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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02號 原 告 陳宇軒 被 告 林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3年10月 31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仍有證據尚待調查,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