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管物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NEV-113-南簡-1007-20241022-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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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瑞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佳珍間請求返還保管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1,258元(見113 年度南簡補字第22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 1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