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EV-113-南簡-1036-20241125-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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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36號 上 訴 人 林家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進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25元,應徵收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