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EV-113-南簡-1043-20241128-3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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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尹寶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君華 被 上 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 劉育辰 參 加 人 陳品靜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3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6日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5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然其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