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EV-113-南簡-1055-20241007-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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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秉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蘇國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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