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EV-113-南簡-1081-20250203-3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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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81號 上 訴 人 楊奇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誌軒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 不服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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