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TNEV-113-南簡-1094-20241227-3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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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94號 上 訴 人 陳家福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 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田維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命其給付一部分不 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5,003元(計算式:427,597元-62,594元=365,003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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