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NEV-113-南簡-1095-20241111-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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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0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胡淑媚 胡訓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懷庭 胡桂端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趙月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7,2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 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