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NEV-113-南簡-1100-20241203-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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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10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王志堯 被 告 蔡秉勳 追 加 被告 可利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重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12月6 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被告蔡秉勳於113年11月7日具狀表示願與原告調解,請求本院安排調解庭,且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故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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