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NEV-113-南簡-1100-20241203-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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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10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王志堯 被 告 蔡秉勳 追 加 被告 可利航空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重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12月6 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被告蔡秉勳於113年11月7日具狀表示願與原告調解,請求本院安排調解庭,且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故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