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NEV-113-南簡-1111-20241106-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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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1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美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吳達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5,568元(第一審判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43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而上訴人上訴請 求「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50,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上訴請求之金額扣 除第一審判決之金額,即215,568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480 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