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EV-113-南簡-1136-20241101-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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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13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洪繪茹 劉威彥 被 告 王淑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3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9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7年,按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目前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74)加碼百分之2.93機動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百分之4.67,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3個月以內,以各期應攤還本金金額,按當期利率(目前為週年利率百分之4.67)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3個月至6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金額按當期利率(目前為週年利率百分之4.67)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以現欠本金金額按當期利率(目前為週年利率百分之4.67)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於113年4月6日以後即未依約繳付,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為此,爰依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㈡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280,3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抗辯:伊 非惡意違約,目前努力工作,期能早日解決債務,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過高,應予酌減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安泰銀行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表、繳款帳務明細表、違約金請求暨本息攤還表等件為證(見113年度司促字第13018號第9-21頁、本院卷第39頁),被告就此部分事實亦不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為真實。 ㈡被告雖具狀抗辯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過高,應予減免云云。經 查,兩造簽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下稱貸款契約),關於借款利率依貸款契約第5條約定「按季調整房貸利率指數加碼百分之2.93(機動)計算」,另違約金部分貸款契約第8條則約定「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借款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等語,是依貸款契約上開違約金之利率計算結果,原告所請求之利息連同違約金併算之利率尚未逾越民法第205條規定之週年利率百分之20,自難認定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有何過高情形。再者,原告就違約金計收期數,最高亦僅限於9期。是認被告抗辯違約金應予減免云云,並無可採。 ㈢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09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78條、 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 息 違約金(新臺幣)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期間(民國)及週年利率 1 280,389元 自113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4.67% 1.逾期在3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0.467%計算。 自113年5月8日起至113年6月7日止,以19,526元按週年利率0.467%計算。 自113年6月8日起至113年7月7日止,以39,128元按週年利率0.467%計算。 自113年7月8日起至113年8月7日止,以58,806元按週年利率0.467%計算。 2.以現欠本金餘額280,389元,自113年8月8日起至113年11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0.467%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280,389元,自113年11月8日起至114年2月7日止,按週年利率0.934%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