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EV-113-南簡-1151-20250117-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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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151號 原 告 孫長逸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湯巧綺律師 被 告 程景侖 訴訟代理人 謝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1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與訴外人乙○○於民國110年4月共同成立睿森科技有限公 司(下稱睿森公司),並於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中設立「睿森股東群」群組(下稱系爭群組),成員為兩造及乙○○共3人。112年3月間,原告因施工無法達到睿森公司其他經營者之品質要求,遂決定退出公司經營團隊,並告知被告及乙○○;惟於同年9月間,因睿森公司工程部負責人員離職,且公司即將解散,被告等經營者遂請求原告協助處理睿森公司工程部後續事宜,原告念及往日情份允諾之。詎被告自112年10月2日起至113年3月8日止,竟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系爭群組中,對原告為如附表所示之人身攻擊、侮辱性文字及虛構毀謗性言論,對諸多事件未加查證即斷章取義,惡意發表評論,屢次意圖捏造原告只知要錢不願做事、逃避責任之負面形象,甚至將原告影射、汙名化為性侵未遂罪犯,引發他人對原告為負面評論,逾越合理評論之界線,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情節重大,致原告蒙受精神上莫大痛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於系爭群組中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乙情, 並不爭執;惟系爭群組中僅有睿森公司股東即兩造與乙○○共3人,為3人間討論公司業務所用,並未對外公開。原告擔任睿森公司工程師期間,私下接案賺取私利,屢遭客戶投訴工期延宕、未按設計規則施工,甚至曾發生原告接案時接洽女客戶後,與該客戶共乘計程車稱要送客戶回家,卻請司機載送2人至汽車旅館門口,因遭女客戶堅持拒絕,原告才離開之事。原告種種行徑,逾越道德規範,侵害睿森公司商譽及利益,被告始在系爭群組中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被告所言均為評論可受公評之事,且平時與原告、乙○○討論之表達模式即是如此,並非惡意中傷原告;又因原告傳訊息稱要分配盈餘,被告才說要找原告母親當面釐清公司窘境,並非欲貶抑原告人格尊嚴、評價等語,資為抗辯。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與乙○○於110年4月間成立睿森公司,並於LINE設立系爭 群組,成員為兩造及乙○○共3人。 ㈡被告於112年10月至113年3月間,在系爭群組中為如附表所示 之言論。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名譽,通常係指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即其在社會上之評價而言;故侵害名譽權,係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嘲笑或不齒與其來往,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就社會一般人之評價,客觀判斷之。㈡經查,兩造與乙○○於110年4月間成立睿森公司,並於LINE設立系爭群組,成員為兩造及乙○○共3人,被告於112年10月至113年3月間,在系爭群組中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群組對話整理表、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等為證(見113年度南司簡調字第378號卷,下稱調字卷,第21至33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堪可認定。又系爭群組既除兩造外,尚有第三人乙○○在其中可共見共聞,被告於系爭群組中所為如附表(除編號2、5外,此部分詳下述)所示之言論,屢提及「幫你把屎把尿」、「好聚好散別當乞丐」、「你能活到現在靠的唯一是你的臉皮」、「不要再用你的低智商來扭曲」、「自卑這麼大反應」等言語,依一般社會通念,此等內容及用語,足使一般人對原告產生負面印象,且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自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雖辯以:成立公司首2年期間,與原告相處並無問題,是後來因原告諸多舉動已逾越道德規範,甚至侵害公司商業名譽、利益,經多次溝通無果,才使被告言論中產生許多情緒性字眼,但針對的都是工作上可受公評之事,且本來兩造間對話之方式就是如此直接,並非刻意或過失惡意中傷原告,後來因實在無法忍受原告態度,始選擇解散公司云云(見調字卷第65頁;本院卷第37、53、54頁),並提出系爭群組對話紀錄為證(見調字卷第69至109頁);然縱被告於系爭群組中發表上開言論之目的,係欲針對原告之工作表現予以評價及討論,觀諸其言論中所選擇使用之字詞、言語,依一般社會通念,仍已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而足以對原告之名譽造成嚴重貶損,其所談論之內容,亦非針對特定事件就可受公評之事為討論,而係對於原告之能力、人格等事項為整體評價、批判,且被告行為時為具有正常智識及社會經驗之人,對於上開言詞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一事,自不能諉為不知,被告此部分所辯,難認可採。是以,被告上開所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權,且情節重大,堪可認定,原告依前揭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核屬有據。㈢至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2、5所示指摘原告「談客戶還差點性侵未遂」、「當初性侵未遂的客戶應該還找的到人,去倒(應為「道」)個歉,人品道德觀不行」等語部分,原告雖以:依事發當時情節,原告顯然並無任何強暴、恐嚇或其他違反客戶意願之情,被告並未說明其認為原告所為「性侵未遂」構成刑法上哪一階段,即逕以此等言語指摘原告,亦非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言論,主張被告此部分所為亦侵害原告名譽權,且情節重大等語。被告於審理中陳稱:我會說原告性侵未遂,是因為本來有一名原告的朋友要被介紹來當我們公司的客戶,但該名女性友人活動後直接打電話向我們反應,說原告本來說要坐計程車帶她回家,結果帶她到汽車旅館門口,原告當時已喝醉,這名女性友人並未喝醉,堅持拒絕,原告才離開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抗辯其言論確有所據,且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評論。經查,證人即睿森公司另名股東乙○○到庭具結證稱:附表編號2、5被告所稱「當初性侵未遂的客戶應該還找的到人」,所指的應該是當初去KTV喝酒唱歌,那名女生和原告坐同一台計程車離開,那名女生是我前女友的同事,我是聽前女友轉述,該名女生說原告向計程車司機說要去汽車旅館休息,抵達汽車旅館後,該名女生就把原告趕下車,叫計程車司機載她回她住處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51、52頁),此核與被告上開答辯內容,情節大致相符,可徵被告所辯其聽聞公司潛在客戶即原告女性友人反應,原告於活動結束後,與其一同搭乘計程車離開,向計程車司機稱要至汽車旅館下車,至汽車旅館時遭該女性友人拒絕、離開等情,並非全然無據或係自行捏造。被告依此情節而為原告「談客戶還差點性侵未遂」等如附表2、5所示之言論,用字遣詞雖有誇飾之疑,惟尚屬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評論,難認係以貶損原告人格及名譽為目的之侵害名譽權行為,原告主張被告此部分言論,亦屬侵害其名譽權並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㈣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等一切情狀,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查原告學歷為五專畢業,未婚,名下有房屋2棟、土地3筆、自小客車1輛、投資數筆;被告為大學畢業,未婚,名下有投資1筆等情,有兩造戶籍資料及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財產、所得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是本院衡量上開各情,及斟酌兩造經濟能力、被告侵權行為(即於系爭群組中為如附表編號1、3、4、6至21所示之言論)之態樣、系爭群組中除兩造外僅有另名股東乙○○、所造成之損害及原告所受之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精神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併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送達證書見調字卷第49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亦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 ,及自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原告上開勝訴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毋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日 期 時 間 內 容 1 民國112年10月2日 13:59 沒人被講兩句就回公司哭著要精神賠償 2 14:00 談客戶還差點性侵未遂 3 14:05 我們不是你爸媽,不是整天要幫你把屎把尿還要哄你長大吧 4 19:32 你能活到現在靠的唯一是你的臉皮 自卑歸自卑 5 19:53 當初性侵未遂的客戶應該還找的到人 去倒(應為「道」)個歉 人品道德觀不行 6 民國112年10月6日 12:12 感謝你提供粗淺隨便且短視的小建議 7 民國112年12月19日 16:03 人家整天幫你擦屁股滿頭問號打回來問我 你臉皮夠厚你家事 有夠丟臉 8 民國112年12月22日 16:23 希望你每一年都繼續爛下去 收款不困難 困難的是要撿你這個懶惰又亂施作整天自稱「工程師」的屎 9 16:24 你抗壓性低到跟小學生一樣 客戶被你丟包霸凌 你還在乞討精神慰撫金? 跟家裡違建被罵哭那個差在哪 10 16:27 至 16:29 好聚好散別當乞丐 整天要錢真的可憐 11 民國112年12月29日 16:34 表達障礙沒關係腦袋邏輯有障礙是要怎麼救 12 16:36 至 16:39 睿森哪坨糞不是你拉的 蒼蠅一樣不處理問題整天哭鬧 長這麼大出社會到現在還要被內外部教訓不覺得很丟臉嗎 13 16:52 群組就三個人 我也不知道你裝傻要裝到幾點 還是真的智商太低 14 民國112年12月30日 13:48 欸孫腸溢 可以請你媽出來談嗎 15 13:53 他沒在想啊丟包耍無賴噁心人 16 14:39 不要再用你的低智商來扭曲 這要看你的成長教育跟環境跟你媽有沒有關 畢竟你是一個這麼扭曲不正常的人 17 14:40 不要說什麼拍不響 巴掌我是真想打在你臉上 18 民國113年3月8日 16:14 至 16:16 雖然整個HK群你雞雞最小也最沒擔當 你在整天流口水的時候我們處理了不知道多少你的屎你還聽不懂大人說話嗎? 19 16:21 就你甲○○先生在逃避所有責任 不用負責哦 自己的屎 你哭啥 20 16:23 至 16:25 你這個垃圾人做的所有垃圾事 不要只會躲著好嗎屁孩 把自己拉的那些髒屎 擦一擦 21 16:37 至 16:38 哦對了幫你擦過屎的所有工程師都嫌你屎臭 是不是也覺得自己屎太臭 自卑這麼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