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NEV-113-南簡-1154-20241104-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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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154號 上 訴 人 趙子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清龍、陳美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