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EV-113-南簡-1197-20241030-1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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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簡字第1197號 原 告 TOLENTINO CAROLINE MANGOBOS 訴訟代理人 黃懷萱法扶律師 被 告 LOPEZ JAYPEE SANTIAGO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0,000元,並自民國113年8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 事法律適用法定法院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即審判權,係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據。原告既向我國法院提起本件訴訟,則關於一般管轄權之有無,即應按法院地之我國法律定之,惟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就國際管轄權加以明定,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85號裁定、96年度台上字第58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均為菲律賓籍,有其居留證影本在卷可稽(岡補卷第11、13頁),具有涉外因素,自屬涉及菲律賓之涉外民事事件,而兩造係因消費借貸關係涉訟,兩造之居留地址為臺南市安南區、仁德區及高雄市湖內區,則我國自有本事件之國際管轄權,本院亦具有土地管轄權。 二、再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 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2項亦分別有明定。經查,兩造成立之消費借貸關係,並未約明其應適用之法律,然其均係於我國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依前揭規定,我國法應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應以我國法為其準據法。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TOLENTINO CAROLINE MANGOBOS與被告LOPEZ    JAYPEE SANTIAG0前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放假時都會到原 告位於臺南市安南區的住處見面。被告於民國(下同)000年0月間佯稱在菲律賓的母親住院急需用錢,因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20,000元,原告遂於臺南市安南區住處分別交付7萬元及5萬元之現金予被告。雙方約定被告須於111年至112年間返還上開借款,惟被告卻未依約履行,原告催討未果,被告於000年0月間又佯稱「要把機車賣掉才有錢還」云云,惟仍未還款。期間迭經原告催討,被告遂於112年12月20日在仲介的見證之下,親自簽署切結書並承諾自113年2月10日每月還款1萬元,此有被告親自簽屬之切結書(含切結書中文翻譯)可稽,然被告迄今仍未依約還款。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之請求為認諾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法院即應不調查原告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果屬存在,而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之判決基礎。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協議書(含協議書中譯內容)為證(岡簡卷第15至17頁),而被告復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本院卷第37至39頁),則依上開說明,原告依清償借款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起訴時,原告請求即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00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原告經本院113年度南救字第3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徵收裁判費),本件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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