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EV-113-南簡-1216-20241108-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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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16號 上 訴 人 伍智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美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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