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NEV-113-南簡-1221-20241230-2
字號
南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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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221號 原 告 李嘉洋 被 告 喬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 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 3段308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